同仁堂科技<08069> - 業績公告 (第二季,2003,摘要)
北京同仁堂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於 08/08/2003 公布:
(證券代號: 08069)
年結日 :31/12/2003
貨幣 :人民幣
核數師報告 :不適用
第二季度 報告如經審閱, 其審閱者為 :審核委員會
注意:
此業績公佈表只載有發行人正式業績公佈的摘錄資料,應與詳細的業績公佈
一併閱覽。創業板網頁(http://www.hkgem.com )載有正式的業績公佈。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本期間 對上一個同期期間
由 01/01/2003 由 01/01/2002
至 30/06/2003 至 30/06/2002
RMB'000 RMB'000
營業額 : 531,812 395,525
營業盈利/(虧損) : 99,627 77,136
財務費用 : (1,156) (1,365)
應佔聯營公司之盈利/(虧損) : 不適用 不適用
應佔共同控制個體之盈利/(虧損) : 不適用 不適用
扣除稅項及少數股東權益後之盈利/(虧損) : 92,979 76,521
相對上期之百分比增減 : +21.51 %
每股盈利/(每股虧損)
基本 (元) : 人民幣 0.509 人民幣 0.419
攤薄 (元) : 人民幣 0.509 人民幣 0.419
非經常性收益/(虧損) : 不適用 不適用
扣除非經常性項目後之盈利/(虧損) : 92,979 76,521
第二季度股息 (每股) : 無 無
(如有其他形式可供選擇, 請註明) : 不適用 不適用
第二季度股息之截止過戶日期 : 不適用
股息應付日期 : 不適用
(-) 股東大會之截止過戶日期 : 不適用
本期間之其他分派 : 無
其他分派之截止過戶日期 : 不適用
公司代表
北京同仁堂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 :
姓名 :蔡偉龍
職位 :公司秘書
責任聲明
本公司於本表格日期的董事(「董事」)謹共同及個別就本業績公佈表所載資料
(「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責,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深知與
確信,該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成份,此外也沒有遺漏任何
其他事項以致本表格的資料不準確或產生誤導。董事知道聯交所對有關資料
概無任何責任,並承諾就聯交所因此等資料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及蒙受的一切
損失而對聯交所作出賠償。
備註:
1. 呈報基準
本公司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
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後配售H股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創業板
上市。其最終控股公司為在中國北京成立的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
責任公司。
本集在團編制本未經審核業績乃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
財務申報」。
本集在團編制本未經審核業績時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佈的國際
會計準則相符之主要會計政策,並與編制本集團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所用者一致。
2. 銷售
本集團銷售收入主要來自銷售中成藥。
本集團銷售收入按地區分佈如下: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零三年 二零零二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藥品銷售:
於中國 505,196 378,877
於海外 21,829 11,935
代理費收入-
於中國 4,787 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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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12 3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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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得稅
根據中國有關法規,位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指定
地點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且經有關地方稅務局批
准,該高新技術企業可以自經營起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府有
關部門會每年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進行覆核。惟此以15%為基準的減免
稅款需轉為不可分配的免稅基金。
於二零零二年三月,本公司獲得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的二零零二至
二零零三年高新技術企業覆核證書。本公司的註冊地為北京經濟技術開發
區。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稅務局(「開發區地稅局」)(京地稅開減
免法[2000]23號)批准,本公司自二零零零年起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
惠。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制定京國稅函[2002]632號通知
,該通知明確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政策優惠的企業應是在科技園
區內註冊並實際經營的企業。然而,本公司已獲得開發區地稅局的口頭確
認,只要本公司的註冊地為開發區且本公司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則可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截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免除的7.5%的所得稅稅款約為人
民幣7,492,000元(二零零二年同期:約人民幣11,393,000元),已計入免稅基
金。
本集團的所得稅費用調節如下: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零三年 二零零二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會計利潤 100,783 7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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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 14.04% 15.27%
按會計利潤應
納所得稅 14,154 11,988
作為高新科技企
業取得的稅務
優惠的影響 (7,492) (1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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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費用 6,662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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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有關所得稅法規之要求,本公司的境內子公司及合營企業須按
33%之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經營實體需分別根據註冊當地的有關
所得稅法規繳納所得稅。然而,由於該等境外經營實體在本期間均無重
大經營活動及應稅利潤,故未計提所得稅。
4. 每股盈利
每股盈利的計算是按截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淨利潤約
人民幣92,979,000元(二零零二年同期:人民幣76,521,000元)和有關期間
已發行普通股份加權平均數目182,800,000股(二零零二年同期:
182,800,000股)來計算的。
截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公司並無具有攤薄性的潛在
普通股,因此攤薄之每股盈利與基本每股盈利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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